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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翻译服务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 

公文的审美价值   人们能从一篇成功的公文中感受到审美的愉悦,是因为公文的内容体现着一种社会美。“所谓社会美,一般是从形式里能看到内容,显出社会的目的性。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中,更多表现出一种实现了的目的性。”美既不存在于审美对象,也不存在于审美主体,而存在于人的社会性物质实践活动中,美与审美主体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公文恰恰直接而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实践性的特征,同时又具备了形成社会美的自身机制。在“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中”,形成了一种社会美。和人类其他精神产品一样,公文的审美价值同样根植于它的人文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节选自《应用写作》2005年第7期《如何实现公文的审美价值》) 

公文的特点   

第一、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第三、公文具有规范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规范各式的文件。 

公文的种类   2001年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