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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章程(1)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   

(2)〈山东方言〉∶指办法;主张   

—、概说 

(一)含义。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章程有组织章程和业务章程之分。组织章程适用于组织、社团制定组织规程;业务章程适用于单位在行使业务职权时制定的规则。从实践来看,组织章程用得较多,业务章程与组织章程的共同点也比较多,这里着重介绍组织章程的特点和写作。   

(三)特点。   

1.内容纲领性强。 章程规定一个组织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具有纲领的性质。它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都得承认,共同遵守。组织规程是该组织的最高准则,该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个章程,体现这个章程的基本精神。   

2.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章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才能要求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认可,才能要求所有的组织和成员遵守。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该组织的最高级会议——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章程。这一点,一般在标题下边就要标明,这是它有法定的权威、有法定约束力的主要原因。   

3.用条款方式说明。一般公文,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为了讲明事情真相,有时也用议论。章程,它解说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和活动原则等,全用说明的方法,用最简的语言把有关内容阐述清楚。章程的内容全用条文表达。较多的情况,是用章条式排列,以显示各层次之间的关系。条文表达,断裂行文,是章程表达方面最突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