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上海翻译公司 >> 公证书翻译服务
公证书翻译服务

公证书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注意:(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